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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中央管理機關應依前條之海堤整建計畫,視公共利害、政府財力及經濟價值等各項條件全盤衡量,釐訂海堤整建工程優先次序,報請中央…
- 第12條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就未列入第十條整建計畫之地區,如因潮浪災害重大認確有提前整建之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
- 第1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與維護海堤區域內防風林及其他用於防風之設施。
- 第14條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度總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一、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擊情形。二、海堤堤身效能狀…
- 第15條各級管理機關為取締違規使用或其他危害海堤安全之事件,必要時,得商請當地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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