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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目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5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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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行政規費經繳納後,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六條或規費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不得申請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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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變更費。
第3條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下:一、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展延案,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
第4條
行政規費經繳納後,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六條或規費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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