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第9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