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第8條 管理機關得就所轄河川區域範圍豎立界樁或標示牌。管理機關為管理之必要得就河川區域內未完成總登記之公有土地,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定假編地號列冊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