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56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56條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消失為止者,得免收前項保證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