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55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55條 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或第九款轉讓他人使用廢止許可者,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