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52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52條 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意安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