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三款之堆置土石使用行為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
- 第46-1條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使用行為,且涉及第七十二條之一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
- 第47條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污染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
- 第48條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之申請堆置土石,限於依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許可行為,其施工所需一定期間之暫置,…
- 第49條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之挖掘行為者,不得位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之建造物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或自來…
- 第50條申請作為休閒遊憩兼具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二種以上許可使用事項者,以下列為限:一、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二、高爾…
- 第52條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
- 第53條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申請跨…
- 第54條申請許可使用依本辦法規定,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或核准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
- 第55條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
- 第56條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
- 第5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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