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下列區域不得許可種植:一、在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臨水面二十公尺以內之區域。二、施工中或已完成之高灘地綠美化…
- 第38條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堤外堤防堤腳、…
- 第39條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
- 第40條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 第41條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
- 第42條前條第二款建造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安全需要,得附縮減可採區範圍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縮減可採區。目的…
- 第44條申請採取土石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二、土石採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三、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
- 第45條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
- 第46條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三款之堆置土石使用行為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
- 第46-1條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使用行為,且涉及第七十二條之一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
- 第47條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污染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
- 第48條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之申請堆置土石,限於依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許可行為,其施工所需一定期間之暫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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