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42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42條 前條第二款建造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安全需要,得附縮減可採區範圍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縮減可採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項範圍內,基於其事業安全需要,需辦理疏濬時,應經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