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36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一、法人。但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不在此限。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三、戶籍為寄居者。四、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申請於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吊蚵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