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9條 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一、變更組織。二、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三、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應先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