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第7條 法規: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下列人員得免術科測驗:一、國際技能競賽配管職類前三名或獲得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承裝技工考驗者。二、全國技能競賽配管職類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承裝技工考驗者。三、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配管職類前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承裝技工考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