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有關自來水事業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之訂定事項。二、有關全國性自來水事業發展計畫之訂定及監督實施事項。三、有關直轄市及縣(市)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四、有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之自來水事業規劃及管理事項。五、有關供水區域之劃定事項。六、有關跨供水區域供水之輔導事項,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之訂定。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