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6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6條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得採下列方式為之,並留存下列紀錄: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