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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進水管及受水管之口徑,應足以輸送該建築物尖峰時所需之水量,並不得小於十九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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