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蓄水池與水塔應為水密性構造物,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池(塔)底並應設坡度為五十分之一以上之洩水坡。蓄水…
- 第7條用戶裝置之蓄水池、水塔及其他各種設備之最高水位,應與受水管保留五公分以上間隙,避免回吸所致之污染。
- 第8條採用沖水閥之便器應具有效之消除真空設備。
- 第9條衛生設備連接水管之口徑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一、洗面盆:十公厘。二、浴缸:十三公厘。三、蓮篷頭:十三公厘。四、小便器:十三公…
- 第10條水量計之口徑應視用水量及水壓決定,但不得小於十三公厘;其受水方所裝設之水閥,口徑應與受水管口徑相同。
- 第11條二層樓以上或供兩戶以上使用之建築物,用戶管線應分層分戶各自裝設水閥。
- 第13條水栓及衛生設備供水水壓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三公斤;其因特殊裝置需要高壓或採用直接沖洗閥者,水壓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 第14條用戶裝設之抽水機,不得由受水管直接抽水。
- 第15條蓄水池、消防蓄水池或游泳池等之供水,應採跌水式;其進水管之出口,應高出溢水面一管徑以上,且不得小於五十公厘。
- 第16條裝有盛水器之衛生設備,其溢水面與自來水出口之間隙,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無法維持前項間隙時,應於手動控制閥之前端,裝置逆止…
- 第17條裝接軟管用之水栓或衛生設備,應裝設逆止閥,並高出最高用水點十五公分以上;未裝設逆止閥之水栓或衛生設備,不得裝接軟管。
- 第18條自來水與非自來水系統應完全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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