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63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淨水設施 第63條 淨水方法之選定規定如下:一、原水淨水方法應以能有效除去各種不需成分,並依原水水質加以研究或實驗決定。二、採用新淨水方法,應有其試驗或操作報告,並有水質檢驗分析資料,能證明其水質符合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