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淺井之大小應根據試井之抽水試驗結果,並以進水速度在每秒三公分以下範圍內決定。
- 第41條淺井附屬設備之規定如下:一、應設通氣孔、人孔、水位計。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二、外圍應…
- 第42條集取第一不透水層以下之深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保持井與井間之距離,並儘量減少互相干擾;其排列方向應儘量與地下水流向成垂直…
- 第43條深井安全抽水量之規定如下: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百分之七十為準。二、應每年舉行抽…
- 第44條深井水源應置備用井,如不能置備用井時,應置備用抽水機。
- 第45條沉砂池應設在靠近取水口之地點,並不得設在有妨礙水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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