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第4條 法規: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第二條所稱合理利潤,指資產重估後之業主權益乘投資報酬率。前項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合理利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