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4條 法規: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