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