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構),受理開發單位申請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時,經開發單位確認有新增用水且計畫用水量達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應由開發單位提出或修正用水計畫,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