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五千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
六、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四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義務人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者,以變更後面積依前項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收費。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