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7條 法規: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停止取用水,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查屬實者,停止期間停止取用水量之繳費金額不予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