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6條 法規: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一次,寄發繳費通知單向繳費人徵收之。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公用事業併其繳費人用水費附徵後二個月內繳至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