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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法規: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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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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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作業時程分區及用水標的別實施,並得擇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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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人,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前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引取之水量直接供應…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金額計算方式如下:繳費金額(元)=取用水量(立方公尺)×費率(元/立方…
第4條
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金額計算方式如下:繳費金額(元)=繳費人用水費(元)×附徵百分比(%)附徵百…
第5條
前二條計算項目之金額、水量、用水費、附徵百分比及費用,其計算結果以該項目單位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四捨五入進位法計之。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一次,寄發繳費通知單向繳費人徵收之。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之繳費…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停止取用水,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查屬實者,停止期間停止取用水量之…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其繳費通知單應載明水質水量保護區名稱、繳費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取用水量、用水標的、費率、繳費…
第9條
第二條第二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直接供應之取用水量或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二項繳…
第10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作業時程分區及用水標的別實施,並得擇區試辦。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或試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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