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法規: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0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作業時程分區及用水標的別實施,並得擇區試辦。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或試辦前,應將適用之區域、對象及其他有關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