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依前條實施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水權人應按日記錄取用水量,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之取用水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水源水量充足時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