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3條 法規: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之方式,先由水權人相互協議;協議成立者,應由水權人聯名將協議結果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