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法規: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8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