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法規:水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5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