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6條 法規: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權責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