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30條 法規: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執行 第30條 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查意見與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限定期限改善,並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主管機關定有一定備查期限者,依該期限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