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防水及洩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該年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
- 第24條興辦人應於辦理安全評估前,擬訂安全評估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
- 第25條興辦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之使用前安全複核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使用或…
- 第26條應辦理初次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辦理,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
- 第27條水庫辦理特別評估後擬提升水位時,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29條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全風險可承受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
- 第30條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查意見與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限定期限改善,並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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