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八章 水利經費 第63條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水權費徵收,於徵收期間,應辦之展限或變更或消滅登記,其尚未辦理或辦理未竣者,其當期水權費,仍按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徵收,俟登記完成後下期徵收時,始按新登記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