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六章 水之蓄洩 第48條 原水權人利用後之水進入水道系統,原水權人或他人得再利用,並應依本法辦理水權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