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36條 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逾期申請展限而於水權期限屆滿後繼續用水者,應依本法裁處。水權人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展限登記者,於其水權年限屆滿後主管機關准駁前,得依原水權狀記載事項引取用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