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44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4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用水申請時,主管機關派員履勘,應依照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期限辦理,並於核定後予以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