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3條 法規: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3條 供自行使用者於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欲繼續取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