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法規: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8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