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6條 法規: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