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5條 法規: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第二條應通報情事之時間及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報時點及其他相關紀錄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