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4條 法規: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報驗義務人辦理前條通報,得以郵寄、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有助於資訊正確傳遞之方式為之;其通報作業之時點,以通報資料交郵寄出或電子文件、資訊傳出時為準。報驗義務人以口頭方式通報者,仍應於前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成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