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2條 法規: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應施檢驗商品(以下簡稱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辦理通報:一、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