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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8條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8條
法規: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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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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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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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無法編擬為…
第13條
國家標準審查稿應送審查委員會參酌審查節略及相關資料審定。前項審定,得邀請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說明審查事項;除涉及之技術事項…
第14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審定稿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前項經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應將其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第15條
國家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更正內容,並將更正之內容製作勘誤表後公告於標準公報:一、單純文字錯誤。二、數值誤…
第16條
國家標準廢止之建議,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採行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廢止。國家標準經技術委員會併入其他國家標準或為其…
第17條
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有意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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