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6條 國家標準廢止之建議,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採行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廢止。國家標準經技術委員會併入其他國家標準或為其他國家標準涵蓋時,得逕送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廢止。前二項廢止,標準專責機關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並將國家標準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