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國家標準審查稿應送審查委員會參酌審查節略及相關資料審定。前項審定,得邀請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說明審查事項;除涉及之技術事項有內容矛盾或與政策、法令及國家標準牴觸之情形,應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外,只得就文字為修正。國家標準審查稿經審定通過者,應加代號CNS及總號編成國家標準審定稿;未通過者,應附審定結果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