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業務時,應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名義為之。前項實驗室之負責人應由受託機關(構)提名,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任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