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但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
四、以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之方式標示。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商品檢驗標識之指定代碼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碼得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方式標示。